比选报价A/B/C/D四种方式的意思
比选A、B、C、D分别是以下几种报价方式:
1、A是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最高限价下浮一定比例的报价方式。
(1)、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收费都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收费管理规定,根据规定的计费方法、计费公式确定收费标准。
(2)、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浮动幅度为基准价的上下20%。
(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4)、国家对勘察设计、监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比选人应在国家规定的上下浮动幅度内,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项目(合同段)收费的最高限价,并在比选公告中公布,比选申请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也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的下限报价。
(5)、勘察设计、监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比选人(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本项目(合同段)收费的最高限价,并在比选公告中公布,比选申请人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6)、勘察设计、监理服务收费的最高限价,应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如比选人根据规定计算出某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的最高限价为25万元。
(7)、“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最高限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方式适用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比选。
2、B是指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下浮一定比例的报价方式。
(1)、按规定需要各级政府投资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应将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出该项目(合同段)的预算投资额在比选公告中公布,预算投资额作为该项目(合同段)的最高限价,比选申请人在报名的同时预报价,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2)、比选人要求比选申请人采用此种报价方式的,在比选公告后应附经评审中心认可的项目工程量清单。
(3)、如果比选失败,比选人认为是因为政府投资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价格过低、与市场行情不符造成的,比选人可申请政府投资财政评审中心再次评审,并将再次评审的价格作为比选的最高限价。
(4)、“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下浮一定比例报价”适用于所有在比选前,财政评审中心已评审出预算投资额的比选项目。
3、C是指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的报价方式。
(1)、比选人编制一个预算控制价,作为该项目(合同段)的最高限价。预算控制价在比选公告中公布。比选申请人在报名的同时预报价,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2)、预算控制价由比选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规定需要资质的,应按照其规定)编制。
(3)、比选人要求比选申请人采用此种报价方式的,在比选公告后应附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建设、交通、水利、民航等部门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有规定的,要按照其规定)。
(4)、“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适用于所有比选项目。
但已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比选人不再编制预算控制价。
4、D是指被确定为比选被邀请人后的报价方式。
(1)、比选申请人按比选公告的要求自愿报名,比选人在通过形式审查合格的所有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比选公告中预先确定个数的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确定比选被邀请人后,比选被邀请人按比选人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报价。
(2)、比选人采用此种报价方式的,可在比选公告中规定最高限价,也可不在比选公告中规定最高限价,而在确定比选被邀请人后,向其发出的邀请中将本项目(合同段)的最高限价书面告知比选被邀请人。
(3)、比选人规定的最高限价应合理,以贴近市场实际价格为宜。
避免最高限价过高引起的比选申请人报价过高,或最高限价过低引起比选失败。
(4)、比选被邀请人应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报价,在评比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申请人的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在编制实施方案中提出的报价。
(5)、实行“D被确定为比选被邀请人后报价"的,比选人也可实行固定价比选。比选人设定一个价格为固定价,在确定比选被邀请人后,比选人向其发出的邀请中将本项目(合同段)的固定价书面告知比选被邀请人。比选申请人不需再报价,只需承诺即可,评审委员会成员只对非价格因素进行评审。
(6)、“被确定为比选被邀请人后报价”适用于所有比选的工程建设项目。
扩展资料比选人采用的预报价方式,一种是将比选申请人的预报价直接作为比选被邀请人的最终报价(一次性报价);第二种是将比选申请人的预报价作为比选申请人的第一次报价,比选被邀请人不需要在报名时预报价。
评比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被邀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二次报价)。比选人应在“报价要求”栏中填“一次性报价”或“二次报价”,但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报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报价有哪些种类
报价的种类
一、明确答案
报价的种类繁多,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口头报价、书面报价、网络报价、竞价报价、固定报价和议定报价。
二、详细解释
1.口头报价:
这是一种非正式的报价方式,通常在初步接触或洽谈时使用。口头报价快捷方便,能够迅速传达基本信息,但可能缺乏正式性和准确性。
2.书面报价:
书面报价相对正式,通常以书面形式详细列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规格、数量等详细信息。这种方式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备法律效应。
3.网络报价:
在网络时代,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报价已成为常态。网络报价可以迅速获取大量信息,方便比较和选择,且能够24小时不间断地进行。
4.竞价报价:
竞价报价通常出现在拍卖或竞争性谈判等场合。卖家提供底价,买家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自主报价,最终成交价由双方共同决定。
5.固定报价:
固定报价是卖家按照既定价格出售商品或服务,不随市场变化而变化。这种方式便于买家预算和计划,也给予卖家一定的价格稳定性。
6.议定报价:
议定报价需要买卖双方通过谈判达成一致。这种报价方式灵活性较高,双方可以根据各种因素进行协商,最终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以上便是几种常见的报价种类,每种报价方式都有其特定的使用场景和优势,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报价方式,有助于促进交易的达成。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几轮报价
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一般进行两轮报价,一般以第二次报价作为最后报价。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的操作程序为: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扩展资料:
转为竞争性谈判:
出现符合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规定的情形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按下列程序执行:项目负责人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征得采购人的同意;项目负责人向负责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解释财政部18号令第43条有关规定的内容;
1、由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集体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同意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项目负责人将上述书面意见作为“改变采购方式申报表”的附件,一同报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3、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后,原招标文件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原评标委员会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小组。项目负责人须将评标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意见向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通报,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同时向其宣布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