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本 海关?自用笔记本电脑过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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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笔记本过海关时需要申报吗

需要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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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35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1992-10-15【生效日期】 1992-10-15

【效力】 [有效]

【效力说明】 1992年10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发布自1992年10月15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1992年10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发布自1992年10月15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为其进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

(一)照像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

(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它物品。

第四条进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每种限一件。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第五条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应事先报请出境地海关办结有关手续。

第六条中国籍居民、中国籍或外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证放行。

第七条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具体申报手续、适用单证及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不适用于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的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

第九条进出境旅客违反本规定或者未将海关暂准免税放行物品复带出境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起实施。

笔记本电脑过海关要交多少税邮寄笔记本电脑到韩国收税吗

⑴邮寄笔记本电脑到韩国收税吗

原则上500美金以上是收税的,但一般都不收!你在物品那一兰上写上:二手笔记本电脑,价格写的低一些,因为韩国现在本本的价钱很低,用EMS基本上不会出现丢失的情况!

我们公司以前邮过激光打印机2。3台都没有上税,写上二手就行了,物品你就写上二手本本就行,把本本上的贴什么的都摘掉!肯定不收税!

楼上的,你们以为韩国和中国一样,中国是收税的,税都收到邮局员工自己腰包里了!

电子产品的税金是5%,你那1000元是怎么算出来的??韩国现在航空邮件都用电子扫描过,你以为还是以前人工抽查亚!

⑵从京东买笔记本电脑寄到日本会被税吗

会被税,目前针对高货值产品,超过100USD的货物被税概率99%。

没税的说法不符实际,没有关税不等于没有税,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都是税。

预计综合税率在 9-15.5%左右预计,但是实际是海关为准。

从外国抵达日本的邮件(进口邮件)在由日本邮政株式会社进行分类等处理后,将通知海关进行清关,但大多数进口邮件在通知海关后,将立即完成清关检查,并交给日本邮政株式会社。

邮政追踪服务的"等待海关检查"状态表明,日本邮政公司正在处理已抵达的进口邮件的分级等处理,或等待海关通知,以处理税务等。

海关按照收到日本邮政株式会社通知的顺序进行清关处理。请理解并合作,海关可能需要一些时间,以便公平和适当的税务处理和水控制社会有害物品。

此外,在通知海关后,如果您向付款人或植物检疫局查询,以确认货物的价格、材料或检疫要求,则显示"正在清关"。

《国际邮政税收通知书》中所列税价的计算依据:

进口货物的应纳税价格原则上是进口货物价格、保险费和运费的总和。对于从海外抵达的进口邮件,根据海关通知和发票等描述确定运费,加上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和运费,作为应纳税价格。

此外,如果海关通知或发票上注明的进口货物价格以外币显示,则根据海关总署署长事先公布的税率以日元计算应纳税价格。

此外,当"国际邮件税通知书"送达时,如果对税收有任何疑问,希望获得减税或免税(单独发送、再进口等),或者希望对关税收取一般税率,而不是对小额运费征收简单税率,请向创建该通知的邮政办事处等提出申请,而无需纳税。

以上内容参考:日本海关——主要商品关税标准

以上内容参考:东京海关—常见问题解答

带笔记本电脑出入境是否要在海关申报

需要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35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1992-10-15【生效日期】1992-10-15【效力】[有效]

自1992年10月15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1992年10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发布自1992年10月15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所称“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行中海关准予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照像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它物品。

第四条进境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每种限一件。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第五条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特殊原因不能复带出境的,应事先报请出境地海关办结手续。

第六条中国籍居民、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证放行。

第七条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申报手续、适用单证及未尽事项,按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不适用于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的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

第九条进出境旅客违反本规定或未将海关暂准免税放行物品复带出境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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