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本电脑 海关 自用笔记本电脑过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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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递进境一台笔记本电脑海关如何验放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如果笔记本电脑是当时带出境的个人物品,提供出境时填制的申报单,主管海关审核后可免税放行。

带笔记本电脑出入境是否要在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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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35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1992-10-15【生效日期】1992-10-15【效力】[有效]

自1992年10月15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1992年10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35号发布自1992年10月15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所称“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行中海关准予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照像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它物品。

第四条进境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每种限一件。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第五条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特殊原因不能复带出境的,应事先报请出境地海关办结手续。

第六条中国籍居民、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证放行。

第七条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申报手续、适用单证及未尽事项,按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不适用于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的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

第九条进出境旅客违反本规定或未将海关暂准免税放行物品复带出境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起实施。

携带电脑配件过海关

1,一般来说,价值不超过2000人民币(或者5000美元)的物品,包括电脑在内,由旅客携带进出境都不会征收关税的。

2,德国海关和中国海关,以及世界其他大部分的海关都是一样的。对于价值较小的个人物品在进出境环节都是免于交纳税款的。

3,一台电脑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之内。

4,所以,你就放心吧。祝你旅途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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