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报价中的缺漏项怎么处理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报价中,如果遇到采购清单缺漏项的情况,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当缺漏项属于招标人的失误时,由于对所有投标人都是一样的,因此不需要重新评审或重新招标,可以在实际发生时将其计入结算总价。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中的4.7.3条,其中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应按如下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直接按合同中的价格执行;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则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其次,如果采购清单中已含有该项目列项,但个别投标人在报价时遗漏了这一项,那么应视为该漏项包含在其他项目报价中,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这种情况下不需要额外增补费用,也不需要重新评审投标文件。这是因为,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全面考虑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未报价的部分应视为已包含在其他费用中,因此不应再额外追加费用。
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报价过程中,对于缺漏项的处理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缺漏项是由于招标人的失误导致的,可以通过补充计入结算总价来解决;如果缺漏项是由于投标人的疏忽导致的,则需要投标人自行承担这部分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应在投标前仔细核对采购清单,确保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都已包括在报价中,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
报价漏项是否可以废标
请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四—二十六条,对你应该是有用的!!!有用请给分吧!!!!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对于投标人漏报价的情况如何处理方法
所谓投标漏项,是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做出响应而投标文件未予响应的事项。
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漏项,主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处理方式: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的,则构成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出否决投标处理;如果投标漏项并未构成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行澄清,根据澄清结果、招标文件或者法律法规等规定决定是否作出对该投标人不利的量化。
通常情况下,如果投标漏项只是细微偏差,且投标人已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补正的,则不应在评审时对投标人进行不利的量化。
对于报价漏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投标文件分项。
报价允许缺漏项的最大范围或比重,并注明如缺漏项超过允许的最大范围或比重,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将导致投标被否决。